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青海师范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校友会是由青海师范大学历届毕业生及所有在我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旨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传承青海师范大学优良传统,增强母校凝聚力,为新青海建设和青海师范大学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海师范大学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青海师范大学校内,邮编:8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与交流;
(二)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三)发挥校友的影响,提高母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发动校友对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促进学校发展;
(五)利用校友中的模范、先进事迹,开展对在校学生的思想教育;
(六) 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资金;
(七)建设和维护校友会网站;
(八)组织开展校友的学术交流及各项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青海师范大学及原青海师范学院、青海教育学院、青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海水利学校、青海省银行学校的历任教职工、历届毕业生及各类长短期培训班学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会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校友个人信息表(电子版),电子邮件发送至校友会工作邮箱:qhsdxy@163.com);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决定本会一般变更;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海师范大学核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青海师范大学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校友及校友所在单位捐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财务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须接受青海师范大学的财务审计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青海师范大学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海师范大学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青海师范大学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师范大学的监督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3年1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